對于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等,實施細則明確,這些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 實施細則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設符合不動產登記資料安全保護標準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存放場所。 實施細則特別要求,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障不動產登記信息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后,應當將登記信息及時提供給不動產交易機構。 實施細則明確,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權利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但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應當到具體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 對于符合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查詢申請,實施細則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同時,查詢人可以查閱、抄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人要求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復制;此外,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出具查詢結果證明,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但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不得帶離設定的場所。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實施細則說,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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